1.对于职务犯罪中的留置时间,一般可以将留置决定书上的宣布时间作为 重要认定依据,但在确有相反证据证明被告人在留置决定书宣布前已经处于留置状态的,可以根据在案证据据实认定留置时间。在相关公文书证出现矛盾时 ,认定留置时间需要考虑在刑期折抵等情况,体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2.对于职务犯罪中发现的赃款赃物,应当依法追缴到案;对于尚未追缴到案的,如经研判具有追缴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函请建议有关机关追缴,并在追缴到案后通过判决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6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4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款
一审: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津03刑初2号刑事判决(2019年 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