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作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帮助亲友完成银行揽储任务、购置房产,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从中获取利益的,属于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04条
一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7)苏0281刑初757号刑事判决(2017年 12月14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刑终55号刑事裁定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