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行业协会会费是否属于公款的认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系公款 ,公款不仅包括国家所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金融凭证等,也包括由国家管理、控制、使用等过程中的货币资金,即无论来源如何,只要属于国家管理、使用的款项,就属于公款。挂靠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业协会的财政由被挂靠行政机关统一管理,行政机关对行业协会的会费具有管理权、支配权,故行业协会会费应当被认定为公款,行为人挪用行业协会的会费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构成挪用公款罪。
2.行为人在签订理财协议时,明知自身个人银行卡用于公款临时存储,却 加以利用,为追求物质利益,通过购买理财产品获取收益,尽管该理财产品可以随时赎回,但与其他挪用公款犯罪行为无本质之分,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3.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的,其犯罪以后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前归还全部挪 用款项,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 ,依法可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1款
一审: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刑初26号刑事判决 (2018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