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工作人员与债权人之间具有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债权人基于 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利益的需要或者报答,免除了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的债务,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即属于债务免除型受贿。在债务免除型受贿中 ,债权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免除债务,也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免除债 务。
2.判断默示债务免除型受贿应注意与因客观原因致债务长期无法归还情形 进行区分,结合以下因素进行综合判断:(1)债权人是否积极主张债权 ;(2)债权人不主张债权的时间长短及债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债务人 有无给付能力;(4)债务人有无给付意愿及给付行为;(5)债务人到案后的 辩解是否合理或有无证据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款第(1)项
一审: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刑初205号刑事判决 (2020年9月30日)
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2刑终446号刑事裁定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