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在纪律监察部门对其采取明确的调查措施前投 案的构成自动投案,在此前提下符合自首其他构成要件的,依法应认定为自首 。
2.被告人通过电话指引侦查人员到同案犯住处将其抓获的行为,与“带领 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具有实质上的等同性 ,符合“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第67条、第68条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 (2010年6月25日)
二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 (201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