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可以从所发钱款性质、来源方 面考察单位对所分财产有无支配权,进而认定该款是否属于“公款”。自收自 支的事业单位,虽然国家不再核拨经费,靠自身经营收入维持,但对于经营收 入并不能完全自由支配,其自留分成部分,包括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标准 等都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定。对于超出核定范围的钱款,公司不具有支配权 ,应认定为公款。如果违法套取钱款或者违规截留应当上缴国家、无权支配的钱款,则侵犯了国家对于公共财产的经营、管理和支配的权限,已超出一般违 纪行为的范畴,应受刑法的规制。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与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行为的区分。从客观要件上看,共同贪污系在单位内某个人或几个人的意志支配下,采取侵吞、窃取、骗取 等所谓“暗箱操作”的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产,具有小范围性和秘密性,行为 人多会采取做假账或平账等手段以掩人耳目。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要件是 “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一般在财务账上不会隐 瞒私分的国有资产,只是采取不按规定、规范记账的方法来应付各种监督,在 单位内部具有普遍性和公开性。从主观认知上来说,共同贪污表现的是个人犯 罪意志,主观上要求每个成员均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故需对 发放钱款的性质、来源均明知;而私分国有资产罪体现的是单位犯罪意志,单 位决策人员应对所分钱款的性质、来源知悉,其他受益人则不要求必须知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第396条第1款
一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刑初924号刑事判决(2017年 7月18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刑终657号刑事裁定(2017年 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