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与行贿人达成贿赂合意,在缓刑执行期满后收取财物的,可以认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事实组成要素的不同性质,不应将两者混为一谈。犯罪构成要件一般指的是认定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一般包括适格的主体、犯意、实施行为以及是否有阻却事由等,犯罪要件齐备后就应 认定构成犯罪。而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一些犯罪行为的事实构成要素一般仅影 响判断是否属于犯罪特殊形态及对行为人的刑罚裁量,如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是否有从轻、减轻情节等,并不影响对其犯罪成立与否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第385条
一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5)渝碚法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 (2015年4月23日)
二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65号刑事判 决(201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