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案
——放贷收息型受贿数额的司法认定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放贷收息 受贿数额 钱权交易
基本案情
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凌某利用担任江西省永丰县某乡党委书记及永丰 县某委党组书记、主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曾某英、陈 某祥、余某保、龚某清、李某平、罗某春等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8.629805万 元,其中收受罗某春财物52.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永丰县某泰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泰公司)向永丰县某 委成功申报和实施了年产4万吨纳米碳酸钙产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年 产4万吨技改项目),项目投资2837万元,某泰公司共获得国家补助资金340万 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春与凌某约定按补助资金10%作为好处费送给凌某。 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罗某春以年节走访形式共送给凌某3.6万元现金。 2018年5月,罗某春以代付购房款方式送给凌某25万元。2020年5月初,罗某春 考虑到之前约定好给凌某的10%好处费还未全部结清,罗某春与凌某商议以借款 付息方式向凌某支付。之后,凌某分三次共转了75万元给罗某春。2020年7月至 2021年10月,罗某春按照约定向凌某指定账户支付“利息”24万元。
凌某另有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等犯罪事实。
2022年7月26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赣0825刑初119号刑 事判决,被告人凌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6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6万元。宣判后,凌某 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凌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 挪用公款共计11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 合计98.629805万元;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国家利益110.734万元的重大 损失,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综合考虑认罪悔罪 态度、积极退赃等情节,遂作出该判决。
裁判要旨
以放贷收息为名掩盖受贿的,以被告人实际收取的利息认定受贿数额。判 断是否以放贷收息为名掩盖受贿,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出借人是否 利用职务便利为借款人谋取利益;二是借款人有无实际借款需求;三是双方是 否明知借贷事宜的发生、利息的支付是基于请托事项,并达成合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385条、第386条
一审: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2022年 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