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放贷收息为名掩盖受贿的,以被告人实际收取的利息认定受贿数额。判断是否以放贷收息为名掩盖受贿,主要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出借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为借款人谋取利益;二是借款人有无实际借款需求;三是双方是否明知借贷事宜的发生、利息的支付是基于请托事项,并达成合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第385条、第386条
一审: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2022)赣0825刑初119号刑事判决(2022年 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