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葛某某受贿案
——放贷收息形式受贿中犯罪数额的认定
关键词:刑事 受贿罪 借贷收息形式受贿 受贿数额 认定规则
基本案情
2003年至2018年,被告人诸葛某某利用担任浙江某县代县长、县长、县委 书记、某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便利 ,为他人在企业落户、项目审批、减免处罚、职务晋升、调整、工作安排等事 项上谋取利益。
1.2004年至2018年间,诸葛某某接受叶某某、施某某夫妇的请托,利用职 务便利,为叶某某、施某某夫妇在企业搬迁、能耗指标获取、变电所项目推进 、儿子工作安排等事项上谋取利益。2008年5月、2011年9月,诸葛某某以年利 率30%的利息分别出借资金60万元、200万元给向叶某某、施某某夫妇,于 2008年10月至2018年1月间收受叶某某、施某某先后11次以支付利息、春节红包 等名义给予的共计571万元。诸葛某某在明知叶某某、施某某向其多支付利息的 情况下以收取利息(按照叶某某、施某某向他人同期借款的最高年利率20%扣除 )的名义,以及以收受春节红包的形式,收受叶某某、施某某为谋求和感谢其 帮助而先后送给其的钱款共计201.6666万元。
2.2003年至2017年,诸葛某某接受金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金某 某的衢州某混凝土公司在混凝土项目引进、延长独家经营权期限、农保地置换 、项目技改审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4年3月,诸葛某某在明知金某某不需要 借款的情况下,仍主动以固定年利率20%的利息以借款的名义交给金某某150万 元。2014年9月至2018年11月,诸葛某某收受金某某以支付借款利息名义送的钱 款共计人民币141万元。
另外,被告人诸葛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人民币、美元、购物卡、金条等财物共计价值207.583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略)。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浙11刑初10号 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诸葛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000元;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41.1089万元,扣押在案的金条13根,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诸葛某某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 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诸葛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诸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主动坦白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案大部分受贿事实,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并提 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
裁判要旨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明知请托人不具有借款需求 ,仍以借款为名放款给请托人收取利息的,以收取的全部利息认定受贿数额 ;明知请托人有借款实际需求而放款给请托人,以利息为名收取钱款的,以收 取的钱款超出请托人支付给同类正常民间借款最高利率的差额部分,认定受贿 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3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18条、第19条第1款
一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刑初10号刑事判决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