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明知请托人不具有借款需求 ,仍以借款为名放款给请托人收取利息的,以收取的全部利息认定受贿数额 ;明知请托人有借款实际需求而放款给请托人,以利息为名收取钱款的,以收取的钱款超出请托人支付给同类正常民间借款最高利率的差额部分,认定受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3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18条、第19条第1款
一审: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1刑初10号刑事判决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