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制度中的“犯罪分子”,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以及已经被法院依法宣判认定有罪的罪犯。
2.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 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其中,“到案”应理解为犯罪分子在被 有关机关或个人控制之下或者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时。犯罪分子是否到案与司法机关是否立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到案的主体是犯罪分子 ,立案的主体是有关司法机关。在犯罪分子到案之后到正式立案之前,犯罪分子 是有可能、也有条件做出立功表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385条
一审: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彭法刑初字第78号 刑事判决(20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