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他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犯罪活动仅要求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行为人的阻止行为应依法构成立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385条第1款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09)玄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 (2010年5月5日)
二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判决 (201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