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第363条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0)惠刑初字第0050号刑事判决 (201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