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后果的可预测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最直接的内心动因 ,就是希望能以自己的认罪换取量刑上的从宽,如果从宽预期不明确,其难以判断早、晚认罪的区别,认罪的动力必然大大减弱。
2.“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要求,在我国刑法总则、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及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 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均有体现,对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与国家和被害人和解,减少控辩对抗,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国家追诉犯罪成本和实 现被追诉人自我救赎均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越早、从宽越多”是一个原则,具体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仍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 素,结合认罪的价值和意义综合考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11刑初493号刑事判决 (2017年8月14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2刑终671号刑事裁定 (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