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否影响成立自首的问题。一般自首的成立包括两个要 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 实交代主要或基本的犯罪构成事实。犯罪构成事实是主客观相结合的事实,包 括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及客观方面的事实。有观点认为,犯罪构成事实 仅限缩于客观事实之内。这将会扩大自首的认定范围,无法有效起到鼓励被告 人悔过自新、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也不符合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犯罪的主观心态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事实,对于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理应属于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如实供述犯罪时的主观心态是自首成立的 应有之义。
2.对主观心态的辩解不同于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对主观心态的辩解与对行 为性质的辩解分属两个不同范畴,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一般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指被告人在如实供述主要 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于自己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问题的辩解,属于法律层面的评价;而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指被告人对自己实 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即故意或过失进行辩解,其依然属于犯罪构成事实层面的要件,是判断其是否成立如实供述的重要标准之一。将故意推脱为过失 ,属于对主观心态的辩解,是对故意杀人犯罪(主观要件事实)的否定,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应成立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6条第1款、第57条第1款、第61条、第64条、 第232条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初135号刑事判决(2019年 12月27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刑终53号刑事裁定(2020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