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8条的规 定,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的 ,可以不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67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8条
一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初字第100号判决(2009年 10月14日)
复核: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津高刑一核字第10号裁定(2010年 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