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 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该条规定中的“一审”仅仅是指一审法院对某个案件的第一次审理。司法实践中,有的被告 人二审发回重审后才如实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有的甚至在“再审一审”时才如实 交代,在此情形下,被告人虽然自动投案,但未能在第一次审判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既未体现出其悔罪态度,也未能体现出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不符合自首 的立法本意,故不能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67条
一审: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刑初字第1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2009年4月27日)
二审: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刑二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 (2009年11月4日)
重审: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0)方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2010年 4月22日)
二审: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 (20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