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境外在逃人员的自首认定,应结合自首制度的立法目的考虑在逃人员所处地域特殊性,对接受其投案的机关主体结合实际把握;“如实供述”是自首的构成要件,境外出逃人员到案后应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或者推翻其在境外的有罪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2.对于境外在逃人员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 ,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77条第2款之规定进行先审查形式之证据资格后审查内容之证明力的递进式审查。
一审: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14刑初79号刑事判决(2022年3月 9日)
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桂刑终123号刑事裁定 (2022年7月11日)